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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土地使用权限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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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网友咨询:大家好,我去年刚刚买了房子,合约上写的是:土地用于用途是住宅,用于年限从2007年4月20号到2077年4月20号。开发商的说明是:2007年2月9日获得了改为项目土地使用证,6月12日获得了改为项目调补年限后的新土地使用证,地类为住宅(即商业和居住于类),该证记事栏标明居住于用于年限70年,商业用于年限40年从2007.04.20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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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大家好,我去年刚刚买了房子,合约上写的是:土地用于用途是住宅,用于年限从2007年4月20号到2077年4月20号。开发商的说明是:2007年2月9日获得了改为项目土地使用证,6月12日获得了改为项目调补年限后的新土地使用证,地类为住宅(即商业和居住于类),该证记事栏标明居住于用于年限70年,商业用于年限40年从2007.04.20起算。

但是我听闻国家规定居住用地70年 ... 网友咨询:大家好,我去年刚刚买了房子,合约上写的是:土地用于用途是住宅,用于年限从2007年4月20号到2077年4月20号。开发商的说明是:2007年2月9日获得了改为项目土地使用证,6月12日获得了改为项目调补年限后的新土地使用证,地类为住宅(即商业和居住于类),该证记事栏标明居住于用于年限70年,商业用于年限40年从2007.04.20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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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听闻国家规定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住宅应当是综合用地,所以应当是50年权限,所以我实在国土局给开发商的土地证、开发商的合约都有问题。我想要咨询几个问题: 1、哪项法律、第几条规定了土地用于期限? 2、国土局给开发商的土地证是不是问题? 3、开发商的合约是不是问题? 4、我们能无法借以起诉开发商,让其退房? 非常感谢 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 倪振华律师 恢复 :土地使用权年限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条例》中有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最低年限按下列用途确认: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具体实施必须看地方政策的实施办法。例如,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限于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明确问题的通报中关于土地出让年限的确认: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的房屋,其土地用于年限最低不多达70年;砖木结构的房屋,其土地用于年限最低不多达50年。依据上述规定:住宅用地最低年限不多达70年。

在最低年限内所定土地用于年限,应该容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接管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涉及科学知识扩展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的涉及规定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施的是有限期的制度。

这个限期的最低年限根据国务院1990年公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依据有所不同的用途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公共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问题,还应该留意以下三个基本问题: 1.土地使用权转让年限的为准点,并不就是指合约生效之日起计算出来,而是从土地使用者发给土地使用证、即获得土地使用权时计算出来。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可有三种情况:其一,土地使用者必须之后用于土地。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该在期满前一年申请人续期,经批准后新的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依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二,土地使用者申请人续期未予批准后的。

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交还该转让的土地,则该土地使用权就不应由国家使用权交还。其三,土地使用者并未申请人续期的。

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大自然应该由国家使用权交还。3.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时地上的建筑物处置问题,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规定,但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誓约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使用权交还,地上的建筑物也由国家使用权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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