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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任何人都会坚称,被撞到车辆修缮后也会卖给被撞到前的价格;任何人还会坚称,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两辆车,一辆曾多次被撞到,一辆没被撞到,在价格完全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都会出售没被撞到的车辆。2007年2月21日,刘某驾驶员威乐牌小客车与梁某驾驶员的车辆在天津市河东区再次发生撞击,交管部门确认梁某胜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忘事故责任。经交管部门调停,双方没能就损害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完全一致,刘某欲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梁某赔偿金还包括车辆升值费107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56792.2元。
【法院裁决】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委托了专业检验机构对车辆升值损失展开评估检验之后,裁决全额反对了原告关于车辆升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小编解析】 此案有两处有一点评点:1.升值损失否不存在;2.赔偿金升值损失否于法有据。
任何人都会坚称,被撞到车辆修缮后也会卖给被撞到前的价格;任何人还会坚称,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两辆车,一辆曾多次被撞到,一辆没被撞到,在价格完全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都会出售没被撞到的车辆。为何如此,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买家显然,被撞到车辆虽经维修也不有可能几乎恢复到以前的状态;二是在买车人显然,被撞到车辆不吉利、晦气。
虽然买家有可能辨别错误,被撞到车辆经维修后,各项指标几乎可以超过以前的状态。但谁能确保被撞到车辆可以百分之百地恢复到从前呢谁又能确保百分之百地让买家舍弃所谓“不吉利”的观念呢似乎无法!既然无法,那么车辆升值就是客观存在的。或许有人指出,以上辩论不能证明被撞到车辆只有在出售的情况下,才不会再次发生升值损失;换言之,被撞到车辆在未出售的情况下,没升值损失。
这种观点有一点厘清。大家都告诉,交易车辆的过程本身是会导致汽车升值损失的。之所以在交易被撞到车辆的过程中需要表明出有升值损失,是因为升值损失在交易之前就早已不存在了。
这就如同一个病人经过CT检查发病为癌症患者,你并无法说道在CT检查之前他不是癌症患者一样。被撞到车辆的交易过程,只不过是车辆升值损失的分析形式之一而已。现在有的保险公司以附加险的形式开办了被撞到车辆升值损失险,这也不足以证明车辆升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
既然升值损失是客观事实,那么赔偿金升值损失于法否有据呢当然,我们去找将近用列出的方式写出着“赔偿金汽车升值损失”字样的法律条款,但我们无法据此得出结论赔偿金升值损失无法可依,因为列出式法律规范不有可能所求丰富多彩的生活。比如我们意味著去找将近写出着“幼儿园孩子被老鼠咬要赔偿金”字样的法律条款,但我们意味著无法据此不赔。准确的逻辑是,在依法调判案件时去找将近列出式法律规范时候就要去找总结式法律规范,去找将近总结式法律规范时候就要按法理公理调判案件。
笔者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到其他重大损失的”,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就还包括被撞到车辆的升值损失,就是应该赔偿金升值损失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是赔偿金升值损失的法律依据。再者,按照罪过侵权行为四个要件的理论,赔偿金升值损失也是理所当然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的裁决精确地做到了法律的内涵,既确认了升值损失的事实,又通过鉴定手段审查确认了一个合理的升值额,在确保法律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为我们做出了一个很好的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该归还财产,无法归还财产的,应该折价赔偿金。损毁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金。
受害人因此遭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该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犯物权,导致权利人伤害的,权利人可以催促损害赔偿,也可以催促分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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