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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背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后,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本罪归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行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不道德之一的,才可构成犯罪。
201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1(同案犯已有期徒刑)密谋偷窃炸药用作炸鱼,尔后二人陷至同村陈某2家,采行撬门的方式,盗取2号炸药两件,总计48千克,藏匿于被告人陈某家中。几天后,王某(已有期徒刑)到被告人陈某的村里出售炸药,被告人陈某及陈某1找到有利可图,两人欲将两件炸药卖给了王某,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法院裁决】 开庭审理中,辩护人明确提出被告人陈某只包含一罪,且系从犯、初犯、偶犯,建议贬斥惩处的申辩意见。法院经查,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偷窃炸药的目的是用来炸鱼,但该被偷窃炸药并未被用于前,被告人陈某及陈某1临时转变主意,将炸药背叛,前后不存在两个犯意,且前后两种不道德并无株连关系,故应分别限于两种罪名,在偷窃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了辅助起到,系由从犯;在交易爆炸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明确提出犯意、联系买家,起了主要起到,系由主犯。因此,辩护人明确提出的被告人只包含一个罪名的申辩意见,未予接纳。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行秘密手段偷窃爆炸物48千克,后又将该爆炸物背叛,违背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其非法交易的数量超过“情节严重”,其不道德包含偷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交易爆炸物罪,不应数罪并罚。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某不应择一重罪,还是以偷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交易爆炸物罪数罪并罚? 本案中,对被告人陈某不道德的定性有两种有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指出,被告人陈某偷窃不含硝酸铵成分的爆炸物后背叛给他人不道德,分别包含偷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交易爆炸物罪,应该数罪并罚,分别以偷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交易爆炸物罪定罪惩处。另一种观点指出,被告人陈某偷窃爆炸物后背叛给他人的不道德,分别包含了偷窃爆炸物罪和非法交易爆炸物罪,但是其偷窃后背叛炸药的两个不道德中,一个是目的不道德,一个是手段不道德,二者具备株连关系,归属于株连罪,不应择一重罪,以偷窃爆炸物罪论处。笔者表示同意前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偷窃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爆炸物的不道德。
该罪的包含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超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包含; 2、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即坚称是爆炸物而蓄意盗取; 4、犯罪的客观方面展现出为行为人实行了偷窃爆炸物的不道德。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通过秘密手段盗取炸药的不道德合乎偷窃爆炸物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偷窃爆炸物罪。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背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后,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不道德。
本罪归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行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不道德之一的,才可构成犯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为公共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蓄意,即坚称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 4、犯罪的客观方面展现出为非法生产、交易、运输、寄送、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道德。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背叛炸药的不道德,亦合乎非法交易爆炸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含非法交易爆炸物罪。
株连罪是指犯罪人以实行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不道德违反其他罪名的犯罪。株连罪的数不道德之间首先不应具备株连关系,否则就不成其为株连罪。特别强调株连罪的正式成立行为人不应具备主观因素,最显然的一点是为了引人注目体现株连罪中本罪与他罪之间的有所不同地位以及相互关系,如果不问行为人的方法不道德或者结果不道德与犯罪的目的之间的关系,才可确认为株连罪的话,这毫无疑问将不断扩大株连罪的范围。
某种程度,株连罪是数个不道德之间的株连,也即株连罪正式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需有数个独立国家犯罪行为的不存在,如果没数个独立国家犯罪的不存在,也就无所谓有株连问题的不存在。纵观本案,被告人陈某偷窃炸药的目的是用来炸鱼,被偷窃炸药并未被用于前,被告人陈某及陈某1闻有利可图,偷窃出手后转变主意,将炸药背叛,前后不存在两个犯意,二者之间不具备手段和目的的株连关系,不合乎株连罪的全部包含要件,不包含株连罪,故应分别限于两种罪名,因此,本案法院定罪并无不当。
如何区分株连罪与吸取罪 从刑法理论上谈,株连罪与吸取罪皆归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株连罪是以实行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不道德或结果不道德又违反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取罪是所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取,仅有正式成立一个吸取不道德罪名的犯罪形态。株连罪与吸取罪都具备数个独立国家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备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再次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
但是二者之间仍具备质的区别: (1)株连罪的数不道德违反的是有所不同的罪名,吸取罪的数不道德违反的是完全相同的罪名。(2)株连罪的数不道德之间是株连关系,是罪的吸取,所吸取之罪仍独立国家不存在。
吸取犯数不道德间是吸取关系,所吸取之罪仍然不存在。(3)株连罪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不道德、目的不道德和结果不道德,吸取罪的数行为表现为以备不道德、行刺不道德、实施不道德、终止不道德、的组织不道德、唆使不道德、协助不道德等。(4)株连犯数不道德的蓄意不是同一的,吸取犯数不道德的蓄意是同一的。(5)株连罪的数不道德侵害的必要客体必定是有所不同的,也不用起到于同一明确的犯罪对象,吸取罪的数不道德必需侵害同一或完全相同的必要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明确犯罪对象。
(6)株连罪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行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构成了与株连犯罪的目的不道德、方法不道德、结果不道德比较不应的数个犯罪蓄意;吸取罪基于一个犯意,为了构建一个明确的犯罪目的而实行了数个犯罪行为。(7)株连罪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轻的罪从宽惩处,有时还处以重罪的附加刑;吸取罪的处断原则是仅有以吸取之罪论处,对被吸取之罪置之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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