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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死人陪酒人分别赔偿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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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文中人名皆为化名)2012年11月30日,胡兵在和朋友们喝酒后驾驶员摩托车,途中,撞到上车站在路边的妇女黄兰英,黄兰英经抢救无效后丧生,交警部门确认胡兵回应胜全部责任。此案经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兵受到刑事惩处并附带民事赔偿金死者家属53万多元。 而与他一道饮酒的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三个人也被法院民事判决分别赔偿金死者家属5.5万多元、5.5万多元、2.7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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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皆为化名)2012年11月30日,胡兵在和朋友们喝酒后驾驶员摩托车,途中,撞到上车站在路边的妇女黄兰英,黄兰英经抢救无效后丧生,交警部门确认胡兵回应胜全部责任。此案经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兵受到刑事惩处并附带民事赔偿金死者家属53万多元。

而与他一道饮酒的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三个人也被法院民事判决分别赔偿金死者家属5.5万多元、5.5万多元、2.75万多元。(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2012年11月30日,胡兵在和朋友们喝酒后驾驶员摩托车,途中,撞到上车站在路边的妇女黄兰英,黄兰英经抢救无效后丧生,交警部门确认胡兵回应胜全部责任。此案经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后,胡兵受到刑事惩处并附带民事赔偿金死者家属53万多元。

而与他一道饮酒的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三个人也被法院民事判决分别赔偿金死者家属5.5万多元、5.5万多元、2.75万多元。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房建主、包功仁上告民事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近日,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指出该案一审判决处置并无不当之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南时报受训记者 葛剑桥 事件 庆功酒喝出车祸 一审判决共饮者也罚 2012年元月31日,房建主与包功仁签定建房协议,由包功仁包工雇用人员为房建主家修筑二层3间楼房,工程相似尾声时,包功仁带上大工胡兵、胡小弟、小工吕小萍展开扫尾工程,至2012年11月30日全部完结。当晚,房建主决定四人喝庆功酒。

用餐中,房建主、包功仁、胡兵、胡小弟饮酒,吕小萍并未参予饮酒,睡觉后先行离开了。饭后,胡兵骑马摩托车离开了房建主家,途中撞到上车站在路边的黄兰英,致黄兰英经抢救无效而丧生。2013年4月,黄兰英的家人控告胡兵、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吕小萍五人,拒绝赔偿损失。

泰兴市人民法院法院此案后,一审确认死者黄兰英家人的损失合计为670283元。由于胡兵驾驶员的分批摩托车未登记和办理交强险(也未办理商业三责险)即上路行经,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不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金黄兰英的家人医疗费、丧生赔偿金费用合计111490.5元,超额部分558792.5元由胡兵赔偿金75%,为 419094.4元,合计胡兵赔偿金黄兰英的家人530584.9元。与胡兵一道饮酒的房建主、包功仁各赔偿金远超过交强险10%的损失55879.3元,胡小弟赔偿金5%的损失为27939.6元。

吕小萍并未饮酒且饭后先行离开了,对胡兵饮酒驾车不不存在罪过,依法不承担责任。争议 共饮人分担四分之一赔偿金责任成焦点 一审判决后,房建主、包功仁上告民事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记者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作为与胡兵一起饮酒的人,对胡兵酒后驾车致黄兰英丧生,否不应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上诉人房建主博士论文称之为,其并不知悉胡兵酒后驾车离开了他家,无法尽到劝说义务。

包功仁则称之为,法律上未禁令睡觉时饮酒,作为一起用餐的人应留意的仅是不闹酒、不被迫他人饮酒,关照一起用餐的人。本案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必要侵权人为胡兵,他不应分担全部赔偿金责任,而一审仅有裁决胜全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胡兵分担75%的责任,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作为一起饮酒的人与交通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因力也不致超过25%的比例。胡小弟博士论文也称之为,饮酒时是各人推倒各人喝,相互之间并没劝酒,一瓶酒喝了还剩下一点,其饮酒后不吃了一碗面就回家了,一审判决他并上告,表示同意房建主、包功仁的裁决意见。

对此 因惟劝说义务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指出,辨别联合饮酒者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其不道德有无过错。按照联合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负起的留意义务,强迫性劝酒、坚称对方无法饮酒而劝说其饮酒、并未将醉酒者安全性递送或者对酒后驾车并未劝说等,皆可以判断行为人有一定的罪过。

本案中,房建主作为房主,在其工程完结后决定包功仁、胡兵、胡小弟、吕小萍饮酒、睡觉,科人之常情,亦合乎当地习俗,本身并无过错。但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坚称机动车驾驶员人不得饮酒,却惟劝说义务,客观上减少了胡兵驾驶员摩托车的危险性系数;根据事故再次发生后的酒精含量检测及胡兵的陈述,其饮酒后已正处于醉酒状态,而房建主、包功仁、胡小弟对其驾驶员摩托车离开了并未加以劝说,造成了胡兵驾车撞人的事故再次发生,共饮人均有一定罪过,不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一审亦须以决定酒席的房建主及雇用胡兵施工的包工头包功仁分担远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10%的责任,参予饮酒人胡小弟分担远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5%的赔偿金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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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评论 酒驾事故,共饮人一般逃不过其责 酒文化在中国是无法规避的“传统文化”。饮酒虽不为法律所禁令,但是机动车驾驶员人却被明文禁止饮酒。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也被普遍宣传,是众所周知的。

据此,与机动车驾驶者共饮之人,不应预料到饮酒不会减少驾驶者的危险性系数,因此,按照联合饮酒的生活常识和行为人所负起的留意义务,强迫性劝酒、坚称对方无法饮酒而劝说其饮酒、并未将醉酒者安全性递送或者酒后驾车并未劝说等,均可判断为有一定的罪过,若再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共饮人一般也逃不过其责。餐桌上什劝酒、酒后什驾车,才是安全性之道(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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