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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女士受聘沦为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员工负责管理向顾客促销保健品,不料入职后旋即公司竟将其照片印制了宣传册,并标示为“老中医”。这让从未有过行医资质的冷女士极为气愤,她多次拒绝单位暂停发售该宣传册但都无济于事。
近日,黄浦区法院做出裁决,保健品公司因侵害肖像权,判处向冻女士做出书面致歉,立刻暂停侵犯并赔偿金2000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尽讲解。
2015年年底,冻女士看见一家保健品公司于是以聘用调理师,工作内容主要是按照每个顾客的有所不同情况,引荐适当的产品。考虑到曾有一定的涉及工作经历,冻女士之后到该公司受聘。试镜时,公司负责人只是非常简单告知了冻女士否不懂中医调理,对医师资格证书等并无拒绝。
试镜后旋即冻女士就被通报月下班,并通报她摄制一张工作照片。据冻女士谈,当时公司没告诉他她摄制照片的用处,她也就没放在心上。
可没想到,照片拍好后没几天,她就吃惊地发现自己的照片经常出现在了公司一份取名为“参茸虫草O2O官营”的宣传册中。更加滑稽是,自己的照片下面还用上了“养生专家、老中医”的文字说明。
在冻女士显然,自己并非卸任老中医,可宣传册却声称她为卸任老中医,如果让公众尤其是熟人看见不会误以为她假冒老中医行骗。于是,冻女士寻找公司领导拒绝暂停派发宣传册,可是公司并不表示同意,冻女士欲明确提出请辞。
辞职后,保健品公司仍在之后向顾客派发宣传册。不得已之下,冻女士以肖像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拒绝公司澄清事实、公开发表致歉、暂停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0万元。庭审中,保健品公司坚称,将员工的照片载入宣传册是为了公司企业文化的必须,冻女士当时曾口头表示同意让公司用于其照片,因此并不归属于侵害肖像权。
回应,冻女士则指出,宣传册就是广告,并不是企业文化,双方之间也没口头、书面签定过肖像权用于协议。保健品公司制作的宣传册显著具有广告性质,不应视作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该公司所称的塑造成企业文化之必须。
保健品公司虽然自称为用于冻女士的照片同意了其表示同意,但未获取任何证据出庭作证,因此法院未予说法。保健品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私自用于他人照片,应该分担适当的侵权行为责任,明确数额由法院根据案情亦须确认。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拥有肖像权,予以本人表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公民的肖像。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拒绝暂停侵犯,恢复名誉,避免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本文关键词:保健品,官网,宣传册,印,员工,照片,构成,侵犯,冻
本文来源:永利总站-www.stilusinterio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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