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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发展历程2004年5月1日起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明确提出“创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施行《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替换,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2006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分开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6月27日,保监会公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自7月1日实施。2007年7月1日随着配套措施的完备,交强险最后广泛实施,期间广泛实施的仍旧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归属于商业保险,而新的实施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低,第三者责任险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分担的事故责任来确认其赔偿金责任。无论被保险人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皆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明确拒绝在责任限额内不予赔偿金。对于确保道路交通合行者人身财产安全性、保证道路安全性具备最重要的起到,同时对增加法律纠纷、修改处理程序,保证受害人取得及时有效地的赔偿金。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改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改动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改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国务院要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作如下改动:第五条第一款改动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专门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条例改动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改动,改动后的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以专门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旧版条例中,容许专门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仅限于“中资保险公司”。
去除“中资”两个字,意味著中国月向外资保险公司对外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转入全面对外开放阶段。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要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作如下改动:减少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死伤、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分担赔偿金责任。
”本要求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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