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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用于威胁或要胁的方法,擅自索取公私财物的不道德。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各体是简单客体,不仅侵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严重威胁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有所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害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行为人使用威胁、要胁、恫吓等手段,被迫被害人交还财物的不道德。威胁,是指以恶害互为通告被迫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拒绝处分财产,就不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到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容许,还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权利、名誉等展开威胁,威胁不道德只要不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才可,不拒绝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不安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构建,还是将由他人构建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构建也不拒绝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告诉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诬告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诬告展开威肋索要财物的,也正式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容许,既有可能是指明的,也有可能是似乎的;既可以之后用语言文字,也可以用于动作手势;既可以必要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维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仅限于被害人必要交付给财产,也可以是因为不安而阻挠行为人获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尤其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给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敲诈勒索的不道德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减轻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展开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展开敲诈勒索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极大的;敲诈勒索手段尤其险恶,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身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超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能包含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必需具备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这种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幸不出不还的债务而用于具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劝说债务人减缓偿还债务等,则不包含敲诈勒索罪。(一)本罪既遂与行刺的界限行为人用于了威胁或要胁手段,非法获得了他人的财物,就包含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意味着用于了威胁或要胁手段,被害人未产生不安情绪,因而没交还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惧俱,但未交还财物,皆归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行刺。(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有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不道德方式。
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有所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必要收到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收到,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告。(2)从构建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展现出为扬言如不交还财物,就要当场构建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展现出为,如不答允拒绝将在以后某个时间构建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死、损害等侵犯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普遍,还包括对人身的谋害不道德或者破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获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行威胁当场获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获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偷窃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不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合乎,则应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诈骗他人钱财,或许与招摇撞骗罪完全相同,实则包含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1、不道德特征有所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几乎以假象中伤被害人;敲诈勒索不道德虽然也有可能所含愚弄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胁为特征。2、导致被害人交还财物的心理状态有所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被骗后,“强迫”交还财物或转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不道德则导致被害人精神上的不安,出于无奈,不得不交还财物或转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提供利益的范围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所提供利益范围较为普遍,既还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还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索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提供的仅限于财物。4、侵害的客体有所不同。招摇撞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数额极大或者有其他相当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确量刑标准是: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联合研究确认本地区继续执行的明确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说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认:(一)曾因敲诈勒索接受刑事惩处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接受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失去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即将实行纵火、发生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蓄意杀人、杀害等相当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类似身份敲诈勒索的;(七)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备本说明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超过本说明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极大”、“数额尤其极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相当严重情节”、“其他尤其相当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无罪、忏悔,退赃、退赔,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为犯罪情节严重,不控告或者准予刑事惩处,由有关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具备法定从宽惩处情节的;(二)没参予操弄或者获赃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协议书的;(四)其他情节严重、危害不大的。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取得协议书的,一般不指出是犯罪;确认为犯罪的,应该亦须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再次发生不存在罪过的,根据被害人罪过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亦须从宽处理;情节明显严重危害不大的,不指出是犯罪。
第七条 坚称他人实行敲诈勒索犯罪,为其获取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地下通道、网络技术反对等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该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被判罚金;被告人没取得财物的,应该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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