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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技术标准 信息产业 竞争政策 反竞争不道德 论文概要: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中都埋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控制技术标准的企业带给了极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这些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欺诈或独占,就不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国内外信息产业中环绕技术标准的竞争不道德与竞争政策展开分析,从而为我国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的制订与完备获取参照。
1前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快发展,技术标准已沦为推展信息技术变革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最重要驱动力。以技术标准作为切人点,信息产业的竞争也经常出现了新的变化与趋势。特别是在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从第三代移动通讯标准到DVD标准再行到数字电视标准等等,技术标准炙手可热。
国外企业尤其是西方国家,近几年随着关税的更进一步缩减,它们的非关税壁垒每年却在直线下降,这指出它们都在利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市场。因为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条款)规定,在牵涉到国家安全性、反欺诈、人身身体健康、动植物安全性和环境保护的领域,可以不不受有关贸易规则的容许。这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乃至整个信息产业来说,由于对技术标准这一新事物研究得过于,还没需要对技术标准这一新兴战略展开实质性的掌控,导致我们的企业对技术标准处在一个被动拒绝接受的阶段。
因此,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研究沦为一项当务之急的课题。本文主要就国内外信息产业中环绕技术标准的竞争不道德与竞争政策展开分析,从而为我国信息产业竞争政策的制订与完备获取参照。1.1技术标准及其分类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备强制性拒绝或指导性功能,内容所含细节性技术拒绝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超过一定的安全性标准或者进人市场的拒绝。”技术标准有“法定标准”(dejure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factostandards)两类…。
法定标准是所指由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的组织批准后和公布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所指由普遍实际应用于所接纳但予以任何标准化的组织批准后和公布的标准。1.2技术标准与信息产业竞争 1.2.1法定标准与信息产业竞争。
由于专利和技术标准之间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故法定标准中不可避免地包括有企业的专利技术。而基于法定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也将造成为经常出现。在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制订机构在收集标准的时侯必定不会牵涉到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专利,尤其在通信、电子元件、互联网、软件等领域。
例如,2003年12月1日,国家证书接纳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2003年第113号公告,宣告自2004年6月1日起,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行强制性证书,拒绝所有产品都要读取我国享有自律知识产权的安全性保密协议WAPI。WAPI标准中的收集中就包括有西安西电捷通公司的3项专利。如果该企业不退出涉及专利,则WAPI标准就有可能被其掌控,导致标准独占简化的局面。
又如,DVD的标准的收集牵涉到到3C(飞利浦、索尼、先锋)和6C(东芝、日立、松下、三菱、时代华纳、JVC)等公司的核心专利,这些专利人实行的“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独占化”的竞争战略使我国的DvD市场遭到了根本性压制。1.2.2事实标准与信息产业竞争。
由于信息产业外部性强劲的特点,一旦一项技术标准通过市场的检验而沦为事实标准,则其在信息技术、通信等高技术领域的“网络效应”使它需要带给极大的市场支配力。如果欺诈由事实标准及其专利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力来实行一些反竞争不道德,就不会妨碍竞争和技术变革。只有通过适当的产业竞争政策来展开规制才能增进市场竞争.提升整体社会福利。由此可见,信息产业中的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中都埋着大量的专利技术,从而为掌控标准的企业带给极大的市场支配力。
如果这些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被欺诈或独占,就不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基于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牵涉到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竞争与反垄断等问题。1.3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反竞争不道德 1.3.1基于法定标准的反竞争不道德。信息产业中利用法定标准的反竞争不道德主要是:标准制订机构中的成员声明分担与标准有关的知识产权信息的透露义务.从而使其享有的专利技术沦为行业标准.而后又不肯透露其知识产权以图谋掌控行业标准的作法。
例如.1992年视频电子标准协会(VESA)接纳了一项计算机硬件标准,即vL—Bus标准.该标准掌控计算机CPU跟外围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协会的每一个成员.还包括戴尔公司.都投票接纳这个标准VESA规则拒绝第一个成员证实其不享有还包括vL—Bus标准的任何专利权戴尔公司的代表也显然作出了这样的声明。然而.八个月后(这时VL—Bus标准早已在市场上普遍使用),它明确提出专利权主张.赞成其他VESA成员用于VL—Bus标准。
在此案中,戴尔公司作出透露专利的声明后没遵守其义务,使其享有专利的标准沦为行业法定标准。这种在标准制订过程中蓄意不遵守知识产权透露义务意欲勇夺行业标准的不道德对竞争的损害是显著的.受到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1.3.2基于事实标准的反竞争不道德。信息产业中利用事实标准的反竞争不道德主要有以下几种:a.不不顾一切的拒绝接受许可。
即核心技术沦为事实标准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向竞争者许可其专利技术的不道德。例如,在互联网技术领域中,思科公司作为路由器的提倡和首用者之一的厂商,通过事实标准,获得国际数据通信网主要设备供应的独占地位。
思科使用事实标准的同时并以不准可(即不许可)给任何其他厂商的方式妨碍标准传播和技术蔓延,容许了市场竞争。b.排它性交易协议。指制止协议一方当事人卖或买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占据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公司拒绝所有的消费者全部出售它的产品,从而将其竞争者赶出有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支配力就不断扩大沦为实际独占。
例如,在软件行业处在支配地位的微软公司就曾通过“单机许可证”独霸了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这种许可证拒绝计算机制造商每销售一台电脑就要向其缴纳使用费,而不论电脑中否加装了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
因为无论如何都得向微软公司缴纳操作系统使用费,所以计算机制造商十分不不愿加装其他竞争者的操作系统,超过了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c.可选的不合理条件。指可选某种显著容许长时间竞争的条件以提供独占利益。
例如,通过事实标准占据独占地位的思科公司把它的因特网操作系统(10S)与别的产品绑销售,从而使其10S只有在跟思科自己的设备因应时展现出最差,而跟其他公司产品因应时则要劣一些。微软公司将其互连网浏览器与其视窗操作系统绑销售一方面排斥网景公司浏览器,另一方面也使只需操作系统的消费者不得不出售浏览器。2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国外基于技术标准的信息产业竞争政策分析 2.11国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对利用事实标准产生的市场支配力来不合理地容许有关市场的竞争不道德,各国都实施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竞争政策(闻表格1)。
其中还包括:对拒绝接受许可者的”强迫许可”政策。当拒绝接受许可者是市场控制者时,美欧日都指出可以根据公益原则,通过反垄断展开强迫许可”,对外开放源代码及界面标准以增进产业竞争。容许利用专利许可附加条件容许竞争的不道德,禁令不不顾一切的搭售与排它性的交易。
在与事实标准有关的绑问题中,专利权人往往借出知识产权享有了绑产品的权利,拒绝买方也出售其并未获得专利的产品.回避其他企业售軎涉及产品的机会。美国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第53条第1款对绑问题展开了规制,如果绑销售协议合乎以下条件:销售者在绑的主产品上享有市场力量;协议对绑销售的副产品市场的竞争有有利效果;绑销售的反竞争效果多达了对效率提升效果则司法机构就不会对许可证协议明确提出反垄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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