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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一、行业协会 (一)行业协会的概念 关于行业协会的定义有所不同的学者有有所不同的阐释,Joseph.F.Bradley指出行业协会是由参与完全相同或者类似于经济活动的公司所包含的目的解决问题其联合或者普遍性问题的的组织。Sumnters Kittelle在《行业协会法与实践中》中将其阐释为在一个普遍而急速扩展的领域通过互相利益所包含的一个合作性的组织。
一般来讲,行业协会是所指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包含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二)行业协会的特征 1、非营利性。
这是所有行业协会都应该不具备的最基本特征。非营利性的规定拒绝行业协会不得将其利润展开分配,也就是所谓的容许分配条款(the Articles of Distributional Constraints),①其运营资金源于成员交纳的费用,其运营并不执着资金报酬,目的只是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获取服务,协助其成员正确地作出市场决策。
2、中介性。行业协会的中介性在于其本质上是国家对社会展开管理的媒介,一方面帮助国家已完成对社会经济的调整和引领,另一方面也协助成员向国家反应市场的市场需求,承担着增进国家和社会之间交流的愿景。 3、自律性。
一般来说的行业协会都是以自我约束为主要准则,侧重契约的重要性,成员之间彼此互相监督互相约束。 4、公益性。行业协会的公益性反映在:首先,行业协会的内部成员之间具备联合的利益;其次,要将消费者的利益划入共同利益的范畴来展开维护,如果消费者对某个行业丧失了信心,那么这个行业是没未来的。
(三)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在有国家许可正式成立的情况下,行业协会注册沦为公法人,反之,一般的行业协会都会注册沦为私法人,作为社会上一个居住于政府和市民社会中间层的社会团体不存在。并且由于行业协会所处方位类似,一般的行业协会既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又可以作为宏观调控的受体,其在构建社会调控职能的同时要受到政府的监督。 二、行业协会作为经济调控的主体 现代经济法理论指出,社会结构渐渐开始由传统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向三元结构转型,其中居住于社会中间层的主要形式的就是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作为市场经济调控的主体,在理论上具有必要性。传统的经济理论指出市场不是万能的,并且随着自由市场的发展,不会经常出现市场自我调节的失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政府调节的必要性。政府失灵是市场失灵的对此,但是我们告诉,政府的调控手段也并不是万能的,以坎布南为代表的公共自由选择理论指出政府介入依然有其有可能约将近的目的。
那么就不会经常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是失灵的双重困境,此时,居住于市民社会和政府之间社会团体参予市场调节,减轻双重失灵的情况就成为必要的和有可能的了。 (一)行业协会填补市场失灵 首先,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规范其成员的不道德来矫正不正当竞争的市场,在确保行业秩序的同时使得行业协会成员的最大化利益得已反映;其次,行业协会可以强化成员之间的信息交流,解决自由市场下的信息流失的情况;再度,行业协会所确保的行业内的有序竞争环境以及市场信息的分享自本身就是一种对市场上公共产品的供应,是行业协会作为市场调节主体的优势所在。 (二)行业协会填补政府失灵 首先,行业协会通过将市场上的信息反馈给政府,就需要使得政府掌控几乎的市场信息和资料,纳入政府同市场之间的距离,使得政府需要有效地做出决策,应付市场上有可能不存在的危机,回应提升政府决策的效力;其次,行业协会所获取的公共物品在很多情况下是政府所无法获取的,能在相当大程度上填补政府失灵的情况。 三、行业协会所具备的严重不足 作为企业之间的牵头的组织,行业协会天然地相似于牵头竞争。
由于是单一行业之间的竞争者牵头,那么就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派生出有竞争者之间的继续原谅,即竞争者之间为了达成协议联合的目的而继续地由竞争者变成合作者,以此共同提高本行业的转入门槛、拔高本行业的市场价格或者减少本行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包含典型的牵头容许竞争的不道德。最典型的不道德就是成员之间达成协议独占协议,相同市场价格、瓜分市场或者容许商品供应量、妨碍技术变革等等,在多方面妨碍有效地的市场竞争的构成,从而将整个行业变成一个独占的整体。
四、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做到好改革的方向和力度是一个有一点探究的问题,明确到市场经济调节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执着的是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格局,侧重社会主体自身的调节力量。但是我国的改革进程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前进式改革,因此在市场调节方面政府往往是借助行业协会来展开调节,因此,行业协会不可避免地具备很强的行政色彩,具备很强的公权力在里面,而且权力基于其自身收缩的特性,行业协会很更容易不会欺诈手中的权力来容许竞争。因此,就目前来看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是很不成熟期的,尚且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与之伴的适当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备、不规范,这就使得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没一个很好的规制体系,难免会带给很多的社会问题。
五、对行业协会的必要规制 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有适当对行业协会的发展做到一个合理的规制,但是同时我们正处于市场改革的关键期,对于市场调控必须一个必要的手段,考虑到行业协会既是调控主体又是调控受体的类似身份,无法单一地对其展开严苛的容许,这样不会使得市本文由毕业论文网http://www.lw54.com收集整理场调节丧失一个有力的工具。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笔者指出,我们可以必要特别强调行业协会调控主体地位,以填补政府失灵。目前要做到的就是再行培育其行业协会的规模和数量,再行对其展开规范。而对于行业协会的独占不道德的确认,目前标准化的本身违法原则也是不必要的,而应当使用合理性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的有所不同情况作出有所不同的区分,从而需要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更佳地对其展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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